今年25岁的陈某为泄私愤,在一个凌晨将“仇人”的小客车点燃。记者昨日获悉,陈某因犯放火罪被朝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
2015年11月8日凌晨1时许,在酒仙桥1号楼后车库旁边,为泄私愤,陈某向43岁的杨先生停放在此的一面包车内投掷烟头,将该车点燃,致该车及车内物品被烧毁。三天后,陈某被警方抓获。
受害人杨先生称,该车是他在2012年花3000元买的,里面堆着空调、电暖器等杂物,当时他还以为是自燃,直到邻居告诉他,可能是人为。在看了邻居提供的现场监控后,杨先生才找到了真凶。随后,杨先生报警。
陈某交代,事发当天,他喝完酒在外转悠,看见杨先生的报废车停在路边,“想起之前我跟他借工具,他从来都不借,我认为他看不起我。另外,他还和我姐姐抢清洗家电的生意。当时很生气,就想着把他车点了。”
随后,陈某用打火机点燃一块自行车内胎,扔进车里面,还把燃烧的香烟扔在车内塑料布上,自己距车10余米外观看。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故以犯放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