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吕坤在《呻吟语》一书中说:“有过是一过,不肯认过又是一过,一认则两过都无,一不认则两过不免”。这句话用来形容张春生(化名)再合适不过,张春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愿意赔偿被撞人李静华(化名)的损失,第一时间想办法逃避自己的责任。为了让自己名下无财产赔偿,张春生将自己名下的财产以较低价格迅速转移,使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想以此逃避法院执行。张春生的债权人李静华通过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张春生转移财产的行为。
在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帮助下,受害人李静华获得胜诉,北京市一中院支持了李静华的诉求,撤销了张春生转移财产的行为,这起由4年前的交通事故引发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二审终于落下了帷幕。张春生处心积虑、费尽周折试图通过转移财产逃避赔偿,最终未能如愿。
很多人在涉诉时,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拒不配合法院执行财产,更有甚者会在法律文书发生效力后恶意转移财产,最终不但不能逃避处罚,还会因为转移财产受到处罚。
仰仗名下无财产,撞伤人后拒不支付赔偿
2016年12月的某天,在海淀区南大街农科院附近,张春生与农民工李静华发生交通事故,张春生驾驶机动车将李静华撞伤,后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张春生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静华到北京市积水潭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踝关节骨折(右),李静华仅住院治疗费用就需要十余万元,但是张春生拒不支付治疗费用,经李静华多次催要,张春生仅支付了1万元,最后李静华是跟亲朋好友借钱才勉强支付了治疗费用。
李静华出院后,在张春生的同意下做了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李静华构成十级伤残,因构成伤残,无法继续工作,加之后续治疗还需花费大量的费用,李静华的生活面临极大的困难。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治疗期间,张春生只向李静华支付了1万元,在住院期间花费的其他医疗费和在伤残等级鉴定后养伤期间的花费张春生始终拒绝支付,无奈之下李静华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调解作出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书,张春生应分期给付李静华各类费用共计16万元,如果张春生未按调解书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支付赔偿款,张春生还需再支付李静华违约金2万元。
调解书生效后,张春生仍然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16万元的赔偿款,李静华只能依据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发现张春生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张春生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执行法院对张春生司法拘留15天,司法拘留之后张春生仍拒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