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星经纪公司”鱼龙混杂砸钱造星一场空 ​法官、律师建议家长“认清现实”

2019-06-13 14:50:07 深圳资讯网 NEWSSZ.com

法官、律师建议家长“认清现实”

在孙女士的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决传媒公司行为构成违约,应全额退款。传媒公司表示不服,并上诉到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在二审中,传媒公司辩称,首先,母片丢失是第三方的责任,是不可抗力,不能因此要求退款;第二,合同中的“100%播出”并未明确一定要在什么平台播出;第三,赞助费属于家长对拍摄的无偿赠与,不应退还。

二审法院认为,传媒公司与孙女士等人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案外人原因导致合同未能履行不属于不可抗力;播出时间已超出协议有效期,仍然构成违约。鉴于传媒公司未能履行其“在有效期内100%上镜、100%影片播出,如违约则100%无条件全额退费”的承诺,因此法院支持孙女士主张的“全额退费”。此外,法院认为,赞助协议和合作协议是一个整体,孙女士等人支付赞助费用是附条件的,并非纯粹的赠与行为,因传媒公司的行为导致所附条件并未成就,赞助费用亦应予退还。

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田相夏告诉记者,暑期将至,如今各种类型的培训机构让家长们挑花了眼,在“童星培训”方面,他特别建议家长们“认清现实”,“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应该过正常的、以读书为主的学习生活,即便特别有当明星的潜质,家长也不能剥夺他的‘发展权’。这个年龄段孩子,不能放弃学习。”

田相夏说,由于市场准入门槛低,且大多数所谓的“童星培训”公司都只是文化传媒公司,不具有培训资质,因此,会使很多家长在后期维权过程中遭遇难题,“现在注册一家文化传媒公司,可能连注册资本金都不用。说白了,他(指不法分子——记者注)只要有一台摄像机,甚至手机,外加一台电脑,拍好视频上传到视频网站上就行了。被投诉后,关门失踪再重新注册一个公司”。

田相夏认为,类似文化传媒公司开设“童星培训班”的情况不在少数,北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暑期负起监管责任,对这些打擦边球的企业进行集中检查;同时学校应在暑期前发放“给家长的一封信”,提示家长不要盲目参加没有培训资质的培训班。

上海一中院法官提示,家长在为孩子选择各类演出或培训机构时,要对相关产业、合作的对象、对方的资质、知名度等有充分的了解,慎重选择。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避免入“坑”,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含糊不清”。比如,在孙女士维权案件中,传媒公司承诺的“100%播出”应该对具体播出的平台进行明确约定,否则容易给对方留下可操作的弹性空间。此外,家长在带孩子参加各类活动和培训时,还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如姓名权、肖像权、健康权等,“多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规律出发,不可盲目跟风”。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烨捷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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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王烨捷 编辑:深圳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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