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校外聘教师的行为,应如何管理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地区的中小学校有这样的现象:由于学校放学太早,家长没法及时接送,所以当地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学校放学之后开通一些收费课程,让学生家长自愿选择。这类课程的教师通常来自教委提供名单里的机构,跟学校不存在劳务关系。那么,这一类教师向学生宣传或推荐游学活动,比如组织学生去日本参加绘画学习旅行或者出国参加足球交流比赛等,这种推荐行为是否合法,学校有没有管理义务?
对此,刘俊海指出,政府购买这些人提供的教育服务,填补学校放学之后的教学空当,这种方式应该肯定。但问题是,这些教师除了上课之外不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利用课外补习的机会向孩子做商业广告,这种行为显然违反广告法规定。所以,这类教师所属的企业有义务对其进行教育和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也应该通力合作,及时取缔一些不合格、不规范的机构。
吴景明也指出:“课程本身可以收费,但是不能向学生推荐商业产品。教育部门应该对这部分教师进行行为规范管理,学校对此应担起监管责任,不能放任他们的行为。”
孩子的安全谁负责,出了问题谁担责
2013年7月6日,一架韩亚航空客机在美国发生事故,机上搭载着70名赴美参加夏令营的中国师生,其中3名女生在事故中不幸遇难。类似的事件让家长们高度重视一个问题:学生参加游学活动时,出了问题由谁负责?
目前,学生参加的游学活动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由旅行社组织的,一种是学校自主组织的,还有一种是由学校主办、旅行社承办,双方合作组织的。
“出现安全事故时,原则上应回归侵权责任法。但不同的组织形式,责任承担也不一样,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余雅风指出,如果学生参加的是旅行社组织的游学,旅行社会与学生家长签署旅游合同,并为孩子投保旅游保险。此时,家长可以按照旅游合同请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还可以按照相关保险合同进行理赔。如果是学校自行组织的游学,由于学校与学生之间并非一般民事关系,而是一种教育管理关系,所以如果出现事故,则属于在学校的组织、管理下发生了事故,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应条款来确定责任。
如果是学校与旅行社合作组织的游学,“学生家长通常是直接与旅行社签署旅游合同,无需通过学校。”钱洲军说。对此,余雅风提醒,学校不能就此活动与家长签署免责协议,这属于无效条款。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学校与旅行社之间是委托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关系,学生及家长与旅行社之间是旅游合同关系。此时应根据学校和旅行社双方的职责划分情况和过错,来确定各自的责任。
“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家长就只能找侵权行为人。”刘俊海补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