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学活动直接面向未成年学生宣传,是否合法
中小学生作为未成年人,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商业产品没有足够的辨别能力。那么,游学活动到底能否面向学生宣传?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政策与法律中心主任余雅风认为,广告法第39条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如果商业机构有针对未成年人宣传或者变相宣传其游学产品的行为,则涉嫌违反广告法。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记者从多家商业机构了解到,他们通常不被允许进入公立学校;即便是经过学校邀请或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学校,也只是给学生作一些公益性讲座。浙江省宁波市第四中学校长钱洲军也证实:“学校有时的确会邀请旅游机构进校宣讲游学活动,但这都是为了学生能有更好的行前准备,而且对于进校的旅游机构,学校都会进行资质审核和行为监督,不会任由其进行无关的广告宣传。”
对此,余雅风认为,这种情况下,商业机构虽是在学校内进行游学宣讲,但它是受学校委托进行的,只要其宣讲的内容不超出双方委托合同约定的范围,就是合理的,不属于违法行为。不过,吴景明强调,很多游学活动本身是商业性的,针对游学的讲座也不是纯公益性的,而是属于商业活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要对讲座的内容有所区分。“如果是通过宣传内容可以决定是否参加的讲座,应该针对家长进行,在家长未决定之前,不应对学生进行任何关于游学产品的宣传或推荐,这有推销诱导的嫌疑。但是在家长决定参加以后,再向学生讲解一些安全注意事项、旅游路线安排等,这些是可以的,二者应该区分清楚。”吴景明说。
对于学校或老师宣传推荐的游学活动,该如何定性,是否违法?吴景明认为,中小学生属于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决定权和决定能力,所以向中小学生进行宣传或推荐带有强烈商业化倾向的活动,这属于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变相推销行为,是不恰当的。刘俊海也表示,直接对孩子进行宣传或推荐是不合适的,因为他们无法对游学所产生的经济负担和法律风险进行判断。
“现在很多商业性游学机构利用孩子想读名校、出国留学的心理,把孩子的理想跟商家的商业企图挂钩,甚至通过诱导的方式故意夸大出国游学的好处,误导孩子的判断,实际上是对家长的一种绑架。这种营销方式不仅涉嫌违反广告法,还违反了基本的商业伦理。”刘俊海补充道。
受访专家均表示,如果学校老师或相关人员在其中有收回扣的行为,或者充当有偿招生的角色,则属于违规行为,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