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了侵犯丹麦“嘉士伯”商标权的啤酒,卡尔斯伯格有限公司将山东嘉士伯啤酒有限公司、张某、山东金孚龙啤酒有限公司、戴某告上法庭。
近日,石景山法院审结了此案,判令嘉士伯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嘉士伯”字号并变更登记其企业名称。
“撞名”
丹麦“嘉士伯”诉不正当竞争
卡尔斯伯格公司起诉称,作为世界最大的酿酒集团之一,其名下的“嘉士伯”啤酒世界知名,且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拥有多件带有“嘉士伯”和“Carlsberg”的知名度很高的有效注册商标。
嘉士伯公司、金孚龙公司未经许可,生产或销售了侵犯卡尔斯伯格公司商标权的啤酒,张某作为嘉士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戴某在其经营的淘宝店中销售了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啤酒。
此外,嘉士伯公司使用与知名商标“嘉士伯”相同的企业字号,在宣传销售中故意使用嘉士伯等简称和“纯正的欧洲口味”等用语,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被告分别答辩称,被诉侵权商品不是由嘉士伯公司、金孚龙公司生产、销售。嘉士伯公司的名称依法经工商登记部门核准后登记,在日常经营中也没有做突出显示,应享有企业法人姓名权。
张某仅为企业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嘉士伯公司的民事责任不应任意穿透至自然人股东。戴某在原告起诉前已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
涉案7枚商标 6枚认定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卡尔斯伯格公司是涉案7枚“嘉士伯”“Carlsberg及图”等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且涉案商标在中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关于商标侵权,石景山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标识出现在公证购买于金孚龙公司经营场所及戴某经营的淘宝网店铺的啤酒商品上或相关宣传中,且被诉侵权商品内外包装上多次出现“山东嘉士伯啤酒有限公司监制”“授权生产商:山东金孚龙啤酒有限公司”等字样。
被诉侵权标识分别与原告享有的6枚涉案商标,在构成要素、要素位置及排列组合方式、设计风格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极易导致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相同商标或使用近似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