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一中学被指强制怀孕教师支教 教育局:不再安排

2018-09-11 11:39:14 深圳资讯网 NEWSSZ.com

专家建议,支教应形成制度性安排,不应强制

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因教师怀孕变相改变其工作条件和待遇,调岗应该具有合理性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在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看来,学校此前的安排明显不具备合理性,也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苏海南告诉中国之声记者:“如果要让怀孕七八个月的女老师坐车、挤车,或者自驾去别的学校支教,这至少是对女职工特别孕期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循不到位。如果又没有跟老师做事前的沟通,那么这种管理方法也是不适当的,从人性化、职工关怀的角度有很大的欠缺。”

苏海南认为,学校对于类似支教的活动,应形成制度性安排,而这一事件也从侧面反映出其在管理理念和方式上的欠缺。苏海南建议:“比如说除了只要不是出现孕期这种情况,规定大家都有一个轮着去的安排,是一种公正、公开、公平的制度性安排,我想作为人民教师肯定是能够接受的,不能用这种强制的(方式)。至少管理理念上有欠缺、管理方式上不太得当,是应该改正的。”

记者:杨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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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之声 作者:杨博宇 编辑:深圳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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