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民信用卡被盗刷“欠”7万 法院判还12元

2018-03-06 19:33:37 深圳资讯网 NEWSSZ.com

判决:未挂失信用卡 应还增值服务费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信用卡纠纷,争议焦点在于真、伪卡交易问题以及责任承担问题。案涉34043.16元交易的POS签购单签名为“陈某”,与持卡人陈先生无论从汉字书写,抑或汉语拼音拼写均存在明显差异。综合陈先生一直持有信用卡,及事后报警等事实,可以认定,案涉信用卡交易属伪卡交易。因此案涉欠款本金、利息的产生就非因持卡人的违约造成,持卡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不过,在发生交易异常并报警后,陈先生未对信用卡进行挂失处理,故对由此产生的用卡无忧增值服务费12元应予偿还。

而在责任认定上,核对持卡人身份、识别真伪卡的责任在发卡银行。因此,并无证据及事实显示收单银行对案涉伪卡交易存在过错。

不过,案涉伪卡交易电器店经营者梁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履行核实持卡人签名的义务。故电器店对案涉伪卡交易亦存在过错。综合过错程度,发卡银行与梁某对案涉伪卡交易本金损失34043.16元,各承担50%责任。

在持卡人已向发卡银行提出交易异常的异议后,发卡银行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此扩大的利息损失,应由发卡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令梁某应向发卡银行支付17021.58元;陈先生应向发卡银行支付其他费用12元。

以案说法

主审法官郭蕾认为,本案的裁判要点如下:

1.POS签购单中签名与银行卡上记载的持卡人签名明显不一致,结合持卡人陈述、报案等相关情况,综合判断案涉信用卡交易是伪卡交易。

2.伪卡交易的责任承担涉及持卡人、发卡行、收单行、特约商户。首先,依据持卡人是否提供银行卡、报警记录,发卡行、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有无举证证明持卡人存在未妥善保管密码的情况,从而确定持卡人的责任;其次,厘清发卡行、收单行在信用卡交易中审核、识别卡片信息及密码的责任;再次,考量特约商户在信用卡交易中是否履行了法定及约定的义务,确定特约商户的责任承担;最后,结合以上几点确定案涉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损失应由何方承担,如何承担。羊城晚报记者 张闻 通讯员 禅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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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张闻 编辑:深圳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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