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
嫌犯无精神疾病症状
记者了解到,此前,李某辩护律师一方曾向检方申请进行精神疾病鉴定。
此次开庭,检方就此向法庭提交了司法鉴定书。
司法鉴定分析称,依据现有调查材料结合精神检查,李某存在人格缺陷,做事不计后果,崇尚暴力,缺乏正常的伦理和道德感受。2015年7月李某工作受挫后产生倦怠,对刺激极度渴求,萌生杀人想法,并因此编写剧本,吸引受害者,表明案发前有明确的目的和计划。
归案后,李某能清楚供述犯罪事实及当时心理活动,对所施行为的性质及后果有认识,虽称后悔,但无明显悔意,对其所作所为缺乏自责和负罪感,表现与其固有人格特点(漠视道德,无视社会准则,犯错后不轻易认错)有关。
因此,司法鉴定分析认为,李某在整个作案过程中意识清晰,动机现实,无精神病性症状导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障碍。